学校概况

郑州卫生健康职业学院章程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09日 点击次数:19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健康发展,建立现代高等职业院校制度,明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和根本任务,规范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内容,履行职责,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条 学校名称:郑州卫生健康职业学院,简称:郑州卫健院;英文译名:Zhengzhou Health Vocational College,缩写:ZZHVC。

第四条 学校性质:是由郑州市人民政府主办、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由郑州市政府举办和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并定期对学校办学情况和经费投入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地址:郑州荥阳市京襄路069号。

第七条 办学层次:高等职业教育。

第八条 办学规模:初期全日制在校学生5000人,后期根据学校发展和社会需求逐步扩大招生规模。

第九条 办学形式: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兼有非全日制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和短期培训等不同教育形式,采取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存、职前教育与职后培训一体化的教育形式,形成高等职业学历教育与培训并重的办学格局。

第二章 教育形式

第十条 学历教育以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优秀社会青年等为招生对象,以卫生健康行业的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医教协同”、“产教融合”育人机制,完善产业需求导向、多主体协同育人的人才培养机制和校企“双元”育人模式,培养能满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学制三年。

第十一条 非学历教育以在校学生、企业员工、下岗职工、社会青年等为招生对象,以获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为目标,为服务卫生健康行业提供标准化人才支持。

第十二条 短期培训以在职职工、企业员工为招生对象,以培养新理念、新技术、新工艺为主要内容,为行业企业员工提供继续学习,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提供可持续发展的人才支持。

第三章 办学宗旨

第十三条 因卫生健康服务而立、依卫生健康服务而兴,立足郑州,服务河南、服务中原经济区,坚持立德树人,培养满足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服务卫生健康行业德技兼修的高技术技能人才,为健康中国、健康河南、健康郑州提供优质人才资源支撑。努力建设成特色鲜明的应用型、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

第四章 专业设置

第十四条 坚持以促进就业和服务卫生健康行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主动适应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形势,调整传统专业、发展紧缺专业,特别在护理、康复、药学、医学技术、婴幼儿托育服务、养老服务、健康服务等领域优化专业结构,不断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为健康中国、健康河南、健康郑州提供人才保障。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六条 教师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发挥主导作用,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第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学校按规定比例设置专业技术岗(教师岗和其他专业技术岗)、管理岗和工勤岗。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按照全员聘任制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技能等级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受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权利,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需要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条件、奖励及荣誉;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六)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义务,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勤奋工作,认真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及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三)以立德树人为第一职责,尊重学生,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遵守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学术道德,尊重他人的教学、科研成果;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是人员聘任、晋升工资和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在教学改革、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