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郑州卫生健康职业学院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23日 点击次数:442


             郑州卫生健康职业学院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维护学校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形资产,是指我校享有专有权(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我校提供某种权利的所有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名称权、域名权、特有标志、计算机软件、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商誉及其它无形资产等。学校冠名权视同商誉纳入无形资产范畴。

第四条  无形资产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行无形资产归口管理,由后勤处总体负责无形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职责是: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使用、转让、处置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决策;根据上级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布置、监督检查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护理学院、康复医学院、药学院、基础医学部、公共教学部、信息技术管理中心、教务处、图书馆、行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学工部等部门负责各自部门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和管理,财务处负责账务处理。

第七条  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制定或协助具体分管部门制定无形资产的管理细则和措施;

(二)负责无形资产的登记造册管理;

(三)负责无形资产的对内、对外许可使用和管理,必要的许可需报主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

(四)协调和监督各单位、部门无形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五)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章  取得与登记

 

第八条  学校无形资产的取得,是指学校依法取得无形资产的专有权(所有权)或使用权,包括采购、创设、政府划拨或授权、交换、接受赠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授权等。

第九条  后勤处对学校依法取得的无形资产进行统一登记造册。

第十条  学校无形资产权利的取得或保护需要国家有关管理机关进行登记的,应当及时进行登记,明确权属关系。

第十一条  无形资产的变动,包括取得、变更使用人和管理人、处置、许可使用等,都要及时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财务处按照本办法及政府会计准则有关无形资产的规则和要求做好登记入账工作。

第十三条  无形资产的采购应由采购申请人事先做好论证或咨询工作,有审核规定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使所采购的无形资产符合使用需求,防止采购浪费。

第十四条  采购的无形资产,由采购申请人、后勤处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纪委进行监督。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实行学校和处室二级管理,后勤处统一归口。但计算机软件,包括程序、数据库、系统平台等,除采购、登记、许可使用、对外投资和处置外,日常管理由采购申请人负责管理,采购申请人和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由实际使用人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数据资源统一管理机制,由信息技术管理中心对数据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具体办法由信息技术管理中心负责制定)。

第十七条  本校各学院各处室和学生组织用于学校的宣传、教学、科研、对外交流、学生活动等使用无形资产的,可以不经审批许可;使用时应自觉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否则学校有权根据情况随时终止该使用许可。

第十八条  本校各学院各处室和学生组织使用学校无形资产进行经营或收取费用的,须经学校授权许可。

第十九条  本校各学院各处室和学生组织除第十八条规定以外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使用人(学生组织由主管处室)需向学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对于无形资产的内部调拨,应填制无形资产内部调拨单,明确无形资产名称、编号、调拨时间等,经有关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及时办理调拨手续。

第二十一条  校外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包括对外投资),须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校外单位和个人的许可使用,应签订书面许可合同,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的签订并对无形资产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一旦发现有损学校形象和声誉的,应及时纠正或解除合同,必要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个人持有或具体管理无形资产的,离校时应交还学校,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出租、出借无形资产,由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办理,并签订合同协议,对无形资产出租、出借期间所发生的维护保全、税负责任、租金、归还期限等相关事项予以约定。

 

第五章  处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无形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撤销、转让、交换、赠与、注销等。

第二十六条  学校无形资产的处置,由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郑州市的有关规定及本办法执行,具体可比照《郑州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其他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七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无形资产处置需要评估的,应当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  无形资产处置时,需由具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必要时须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之后由资产管理部门按程序进行报批。

第三十条  无形资产处置后需要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无形资产处置涉及产权变更的,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  对无形资产处置及出租、出借收入和发生的相关费用,及时入账,保持完整的记录。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无形资产的使用人、持有人和管理人等应当尽职管理、竭诚维护,不得损害学校的无形资产权益。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于未尽管理职责或管理不当,造成无形资产损失或损害的部门、个人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给予负责人批评或纪律处分。个人造成学校无形资产损失的,应当进行相应的赔偿。

第三十四条  对于侵害学校无形资产权益,造成学校严重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