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优惠政策摘编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13日 点击次数:297

一、应征报名 

  1.征集对象: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以大 学生为重点征集对象,突出各级各类学校毕业生征集。高校 新生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高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可 在学校所在地应征,也可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 

  2.报名网站:全国征兵网(https://www.gfbzb.gov.cn)是 全国征兵报名唯一官方网站。 

  3.应征报名时间: 上半年 男兵: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2月10日 女兵:2025年1月1日至2月10日 下半年 男兵: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8月10日 女兵:2025年7月1日至8月10日 

  4.征集年龄:男青年为2025年年满18至22周岁,普通 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班学生放宽至 24 周岁,研究生毕业生及在校生放宽至26周岁,初中毕业 文化程度男青年不超过20周岁。女青年为2025年年满18 — 1 — 至22周岁,全日制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放宽至26周 岁,上半年征集的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应届 毕业生放宽至23周岁。

 二、应征入伍优惠政策 

  5.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 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四个优先” 政策,家庭按规定享受军属待遇外,还享受优先选拔使用、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退役后复学升学、就业 服务等优惠政策。

 三、国家资助和家庭优待政策 

  6.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 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 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高 校新生),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7.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标准,本 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 不超过25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8.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 金,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9.入伍大学生按规定享受优待政策,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由批准入伍地发放,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 — 2 — 

四、在部队选拔培养政策 

  10.符合条件的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 生(含毕业学年入伍,服役期间取得的),入伍1年半以上, 可选拔为提干对象。

   11.参加全军统一考试,录取到有关军队院校学习。 

   12.优先选取士官。 

   13.参加军校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五、复学政策 

  14.高校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 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15.经学校同意,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可转入本校其他 专业学习。优先开放师范类专业。 

  16.退役复学后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军事理论等课 程,可直接获得学分。 

  17.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 毕业实习经历。 六、升学优惠政策 

  18.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 伍,退役后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可申请参加相关高校 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普通专升本招生。符合成人高考专升 本报考条件的退役军人,可申请免试就读所在省(市、区) — 3 — 的成人高校专升本。 

  19.自主就业(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可在其全国普通高考 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 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加20分 投档。退役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0.退役大学生士兵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 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 取。在服役期间获得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二级以 上表彰,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 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21.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专门招收退役大学生士兵攻读硕士研究生。2021年起每年安 排计划8000人。 

  22.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政法干警招录培 养体制改革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七、退役后技能培训政策 

  2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接受一 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享有参加适应性培训待遇,加快实现 军地角色转换。

  24.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接受培训,可按有关 规定享受当地免费培训政策,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可享 — 4 — 受生活补贴。参加培训并取得证书的人员,原则上每年可享 受不超过3次补贴资助,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八、退役后就业创业服务政策

  25.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 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 办理就业相关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6.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 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 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27.乡镇补充干部、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配备时,注重从退 役大学生士兵中招录;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 业生士兵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 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 

 28.各地在制定中小学教师招聘计划时,可面向退役军人 单列计划,对应放宽年龄限制。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 得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其有效期可延长2年。

 29.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 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 

30.自 2023 年 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 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 — 5 — 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 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