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俭学的机会,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和寒暑假期,通过合法劳动取得合理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勤工助学工作,协调财务、人事、学生、教务、后勤等部门,协助学生处的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勤工助学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校园建设及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提倡学生进行科技型、智能型、劳动型服务,禁止参与未经批准的商业服务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六条 学校统筹安排勤工助学经费,由学校资助经费专项资金列支。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及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时,优先考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和学习刻苦的学生,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负责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经费。
第九条 学校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以校内助管和后勤服务为主。不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和学习的劳动。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部门要结合实际工作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生资助中心告知勤工助学项目、所需人员数量、性别、要求和用工时间(包括寒暑假)。
(二)拟参加勤工助学学生于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经过所在班级辅导员同意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中心根据用人部门相关要求和岗位设置情况,安排符合要求的学生到用人部门报到。
(四)用人部门在学生处安排学生报到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任用学生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五)财务处根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报表,定期向学生直接发放劳动酬金。
第十一条 学校原则上不提倡学生校外勤工助学,如果学生愿意到校外勤工俭学的,学生必须向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有关协议书,协议书上必须有家长签字同意,由学生处统一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年末对勤工助学活动对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