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信息化设备使用及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年02月04日 点击次数:17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教学、科研各项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化设备分为:

一、办公设备

包括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传真机、复印机一体机、摄像机、照相机等信息化办公设备。

二、机房设备

包括机柜、机房电源设备、路由器、交换机、服务器、光端机、空调、UPS等放置在机房的一切设备。

三、视频会议设备

包括视频会议终端、调音台、功放、反馈器、无线麦、音响、话筒、显示屏、电视机、电子显示屏、投影仪、幕布等视频会议室使用的相关设备。

四、安防设备

包括安防系统、工控机、摄像头、红外线对射、报警装置等涉及安全防护的设备。

凡产权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各项专款或基金、贷款、自筹资金等)及进入渠道(购置、自制、接受捐赠等)都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 信息化设备入库

第三条 对信息化设备的入库管理,包括验收、入库、付款及入账四步流程。

第四条 验收流程由信息技术中心、财务科协同按流程对每台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完成后由信息中心对入库设备生成《信息化资产登记表》。

第五条 入库流程

一、《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中记录的设备信号、品牌等数据应与财务处资产表数据保持一致;

二、《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财务处、信息技术中心各执一份保存;

三、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协调解决在验收过程中出现的设备质量或规格型号问题。;

四、在验收完成后,由信息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和相关处室、系部资产管理员对设备进行登记。

第六条 入账流程。由总务处负责对资产进行入账,后期如信息化设备被处室领用,资产即转移到相应处室账上,由处室或系部资产管理员负责登记保存。

第三章 信息化设备领用

第七条 设备领用。

一、在信息技术中心领用时填写《固定资产出库单》时要保证填写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并由具体责任人签名确认。

二、信息化设备领用人要对已领用的设备进行信息核实。重点检查设备型号、配置信息等信息是否与信息技术中心提供的数据一致。

第八条 信息化设备一经领,由相关处室、系部负责登记保存及维护。

第九条 计算机设备在领用之时属于成套领出。严禁在领用后随意调整显示器及主机的搭配。

第四章 信息化设备使用

第十条 信息化设备一经领用,即确定了具体责任人。使用过程中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更换。

第十一条 计算机设备使用制度

一、不准私自交换机器,如工作需要应向使用处室、系部主管领导申报,经同意后资产管理员做好备案、记录。

二、要定时对计算机资料进行整理杀毒,重要资料在非系统盘做数据备份。

三、在办公计算机上使用移动设备时,如U盘、数码相机存储卡等应当先查杀病毒,再打开移动设备。取下时,应当断开该设备再取出。

四、使用人员要保持高度的安全责任意识,每天离开计算机前应做到及时关机并切断电源,注意随手关好办公室门窗,注意检查使用设备是否安全。

第十二条 各使用处室、系部应加强仪器设备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仪器设备管理系统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实现仪器设备管理信息化、科学化。

第十三条 各使用处室、系部要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及使用、维护、维修制度。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应及时修复,保证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与安全。

第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使用时还必须做好使用记录(包括故障、维修、当事人、机时等)。

第十五条 在用的仪器设备不准随意拆改。如确需拆改,须经各使用处室、系部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在仪器设备管理中,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擅自外借、出租、丢弃等行为。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在校内各处室、系部之间借用或特殊仪器设备(如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无线移动电话等)个人借用,须经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并由资产管理员负责督促借用仪器设备的归还。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对校外单位借用。确因工作需要,在不影响教学、科研工作的情况下,凭借单位公函,经使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签订书面协议并备案后方可外借。借用协议应包含具体的借用期、租金和仪器设备的交接验收手续、逾期及损坏、遗失的赔偿等内容。

第十九条 离(退)休、调出以及长期(一年以上)出国人员,应在离岗前向所在处室、系部资产管理员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并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或私自处理(带走、转送、变卖等)原有仪器设备。

第二十条 注意事项

一、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及说明书对信息化设备进行使用,不得凭主观意识随意操作,避免人为损坏;

二、重要信息化设备必须在配备UPS电源或稳压电源环境下运行;

三、所有使用、存放、管理信息化设备的部门必须加强对火种和电源的管理,不得擅自动用明火,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一条 关于维修

一、信息化设备出现一般性故障时由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处理,重大故障联系厂商维修人员进行处理,严禁非专业技术人员擅自拆卸设备更换零部件;

二、使用部门应积极做好设备维修方面学习,不断提高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

第二十二条 信息设备的安全防护措施。必须完善建立相应应急预案,有效降低安全事故带来的损失。

第五章 信息化设备保养 

第二十三条 信息化设备的保养需明确责任人,定期维护,延长使用寿命,对暂时闲置的设备应妥善保管、定期保养。

第二十四条 要做好信息化设备的防尘、防短路、防水、防磁、防震、防盗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计算机设备的键盘、鼠标和显示器是易损件,使用过程中要轻拿轻放并保持清洁。

第六章 信息化设备报废 

第二十六条 计算机等信息化设备的报废必须严格按照总务处的相关规定进行,否则不予报废。

第二十七条 报废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报废

一、设备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修复价值的可申请报废;

二、经技术鉴定,确实损坏过重无法修复及维修费用超过接近新购设备价格的可申请报废;

三、设备使用年限已到,无法满足现在的日常工作需要且无法进行设备升级可申请报废。

第二十八条 各使用处室、系部的仪器设备不论其购置渠道和经费来源如何,均属学校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报废、擅自变卖。

第二十九条 确因损坏、淘汰等原因无修复价值或已无法修复的仪器设备,须由仪器设备所在处室、系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报总务处审核批准后,方能报废。

第三十条 报废的仪器设备在审批手续齐全后,由总务处组织回收,注销固定资产账,同时办理财务销账事宜。

第三十一条 各使用处室、系部要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严格的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和安全操作规程,积极推行岗位责任制,切实防止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

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因人为因素发生损坏或丢失,均属责任事故,应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三十三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后,使用处室、系部应及时查明损坏或丢失的情况及原因。仪器设备发生被盗,应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对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事故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将追究事故处室或系部及责任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